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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获得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2]1号 产业政策 南方网

时间:2015/5/29 1:15:03  作者:天地网络传媒品牌  来源:www.tdjhw.com  查看:470  评论:0
内容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临盆扶植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辟临盆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2011年提出申请的动漫企业进口开辟临盆用品的免税资格进行了审核。经审核,以下企业获得享受《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辟临盆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上述企业可持动漫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实文件到其所在地海关解决有关减免税手续。上述企业应按照《文化部关于转发家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辟临盆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产发[2011]34号)的有关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部文化家当司提出年审申请,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2012年计划新申请免税资格的企业应按文产发[2011]34号的规定于2012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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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动漫家当网

编辑:陈冰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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